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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地发生工伤,是找包工头赔偿还是由工程发包单位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8 23:59
标题: 工地发生工伤,是找包工头赔偿还是由工程发包单位赔偿?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9 00: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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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安徽某某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顶某徽酒店的装饰工程,建设工程公司将该工程中的部分施工,交由彭某某负责施工,彭某某因施工需要招聘了朱某某。2018年10月16日,朱某某在酒店装修工作中,从活动架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胸椎骨折。

2018年11月19日朱某某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地的人社局2018年12月20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应由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公司不服,认为朱某某不是公司的员工,与公司没有关系,工伤责任与公司无关,于是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朱某某的受伤赔偿是找包工头彭某某承担还是由建设工程公司来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公司将装饰工程的部分工作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彭某某,彭能文聘用第三人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作原因受伤,建设工程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法院判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朱某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103709元。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者工地发生工伤,由包工头还是工程发包单位赔偿?

现实中劳动者在工地上上班,大多数因流动性大,往往是熟人介绍上班或者中介推荐上班,许多人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由于工程多层转包,包工头往往是个人,包工头都是以个人名义招用员工,双方关系松散且事后难以获取证据。

当在工地上班发生工伤时,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包工头是个人,双方之间是形成的最大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主张就难以实现,当找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将以种种理由譬如不是其单位员工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种情形的工伤赔偿,发包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此合肥律师刘志汉提醒,在工伤发生时应立即报警,送医救治同时向信得过的专业律师求助,千万不要等到没有人过问时,再想到找律师,那时候由于证据难以收集,将导致工伤赔偿维权实现困难重重,甚至导致维权失败。

第二,劳动者在工地发生工伤时,有哪些维权途径?

实践中各行各业都存在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情形,最终的承包人是个人的也比比皆是,那么承包的私人老板,就将雇佣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由于承包业务的临时性,大多数不仅仅都是没有社会保险的,且劳动保护条件极其简单,这样也是工伤易发的原因之一,那么伤害一旦发生以后,伤者如何去维权呢?

前述案例中,朱某某受雇于私人老板彭某某,彭某某从工程公司处取得分包业务,作为工程公司应该将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否则他的发包行为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告诉大家,这样情况伤者维权有两个途径:第一,受伤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发包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第二,伤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及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行赔偿。总之在工地上班时不仅要注意安全,而且要提前收集证据,为将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做好准备,如果一旦发生意外受伤,务必及时向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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