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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儿媳要不要偿还公公的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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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14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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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儿媳要不要偿还公公的垫付款?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4 23: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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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爱人关系结束后再想算清“感情债”,往往不太容易。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公公状告前儿媳,要求返还垫付款40余万元的案件,法院判决前儿媳小王归还垫付款。
小王原是老张的儿媳。2012年小王与老张儿子小张结婚,并购置位于吴江区某小区的房屋作为婚房,不动产登记于小王名下,老张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为小王垫付金额20余万元用以归还小王购房贷款。在2017年小王与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所欠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随即老张于2017年12月29日为小王垫付1000多元诉讼费,于同日为小王垫付19万多元用于归还小王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以上多次垫付款项共计40余万元。小王名下吴江区某小区的不动产2019年出售,小王收下房款。自2019年11月起,老张多次向小王催要上述垫付款项,小王拒不归还。无奈之下,老张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老张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小王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而小王未能举证证明。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而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购房后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的境地。小王离婚后将房屋出售,享有了不动产权利及变现后的价值,因还房贷而产生的债务是其一人债务。现老张要求小王返还垫付的房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老张要求小王返还其代小王垫付的银行的金融借款19万多元以及垫付的法院执行费1000多元,因该生效判决确认的是小王欠金融机构款项,小王是被执行人,故老张的代偿是免除了小王的义务,故小王应予以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返还老张垫付款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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