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婚姻期间为配偶还信用卡透支,离婚后能否主张返还?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14 22:40
标题:
婚姻期间为配偶还信用卡透支,离婚后能否主张返还?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4 23:13 编辑
(, 下载次数: 28)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然属于个人。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财产赠与对方,那么离婚后能要求对方返还吗?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要求前夫返还其在婚姻期间自愿为前夫偿还的信用卡欠款,最终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被驳回诉讼请求。
沈女士和刘先生在一次老乡聚会上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后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沈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卖出,收到房款一百多万。婚后不久刘先生以偿还自己名下的信用卡欠款为由求助沈女士,沈女士答应之后便将自己卖房款中的13万元转账给刘先生。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平分手,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后沈女士起诉刘先生,要求其返还13万元。
沈女士认为这13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之所以给刘先生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只是暂时将该款项给刘先生使用,刘先生承诺在沈女士购房时还给沈女士。而刘先生则认为,双方当时是夫妻,该款系双方之间的正常来往,该13万元用于归还双方共同消费所欠的信用卡欠款,是支付双方之前为沈女士开店和生活支出的款项,另外,刘先生准备将该款用于双方的共同购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13万元的交付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当时处于共同生活状态,双方均表示无借贷合意,在双方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其他纠纷”“夫妻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双方无其它纠纷”,因此沈女士主张刘先生返还该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沈女士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原告沈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