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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专利申请被驳回可否再申请?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14 22:46
标题: 专利申请被驳回可否再申请?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4 23: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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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权的,要提交申请书、说明书等的材料,由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专利管理部门会驳回专利申请,那么专利申请被驳回能不能再申请?

一、专利申请被驳回可否再申请

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专利申请专利权,当事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在三个月内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想要增加申请人怎么办

其实,只要你们还没把专利确定下来,只是拿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想在增加申请人就是可以的,因为你们可以办理变更申请。

不过,因为实践中情况有所不同,建议你们在办理之前还是咨询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或是咨询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了解。

一般地话,变更专利权人的时候,首先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而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下面几种东西: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为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那就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

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就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会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要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要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要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要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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