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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这些事不能做!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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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1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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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这些事不能做!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4 23: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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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老人愿意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在生前就把生后事安排妥当,免去亲人们不必要的纷争。然而,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尤其针对代书遗嘱,因其由他人代书,在行文表述上应当客观、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有时,代书人的善意引导、专业意见,可能会影响或者改变立遗嘱人对于财产范围和处分方式的真实意思,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后果。
老房动迁,父亲独得祖辈动迁房
小郭的父亲郭老四出生于上世纪50年代,前面有三个姐姐。在那个特殊年代,郭老四作为家中的独苗苗一直备受父母的偏爱和姐姐们的照顾。甚至在老房动迁时,父母看着郭老四还未成家,便以女儿们已经出嫁为由,做主把家中动迁所得的房子给了郭老四一人。姐姐们心中多少有些想法,但也未忤逆父母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也没少帮衬弟弟。
之后郭老四成家立业,育有一子。在儿子四五岁时,郭老四离婚,自此独自生活,直到几年前置换了老房,购入两套地段佳、户型好的新房,一套给儿子小郭当做婚房,另一套则给自己养老自住。
然而,新房购入没多久,郭老四却患上了绝症。
人至暮年,心念手足情立下遗嘱
此时,郭老四已经离婚单身多年,儿子小郭工作繁忙,又有小家需要照顾。郭老四病后,几个姐姐主动承担起照顾弟弟重担。端茶倒水、洗涮打扫、做饭洗衣、就医陪护,姐姐们竭尽所能地照顾着自己唯一的弟弟。
想起多年来姐姐们对自己的照顾和付出,再回忆起自己当年独得了父母的老房子,动迁后又未与姐姐们商议就把动迁房出售,自己现在又赖于姐姐们照顾,郭老四被深深打动,也意识到这些年确实亏欠了姐姐们太多。考虑到现在儿子已经住上了新房,安顿好了生活,自己重病无以为报,郭老四便想着把自己住的房子分给姐姐们,作为这些年来对姐姐们的补偿。
趁着自己意识尚清,郭老四托大姐联系了律师,来医院为自己立个遗嘱。
当着两位律师的面,郭老四断断续续地表示:当初父母房子动迁把房子给了我。我卖房子的时候,也没知会她们一声,就把卖房的钱都自己花了。父母生我们姊妹四个,我不能把父母的东西都一个人占了,我要把我名下的房子给姐姐们,给她们每人1/3,就算是谢谢姐姐们这么多年来一直照顾我。
一位律师一边听郭老四的讲述,一边记录郭老四的意见;另一位律师则继续询问郭老四:除了房子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财产需要处理?
郭老四想了想表示:我唯一要处理的就是房子。
律师继续问:没有其他要处理的了吗?比方说有没有银行存款、股票、金银首饰要分配?
郭老四表示:确实有还有点存款,由姐姐们代为保管,好用来支付我还需要支付的费用。
律师问:保管的意思是什么,是指支配使用吗?
郭老四顿了顿,表示:支配使用也可以。
随后,两位律师整理了与郭老四的笔录,归纳的遗嘱内容为:房屋归三个姐姐按份共有,各得三分之一产权,存款在支付医药费和丧葬费后由三个姐姐均分。两位律师为郭老四打印了遗嘱,向其宣读后由其本人签字。
两位律师还用手机拍摄订立遗嘱的全部过程。
两个月后,郭老四病逝。后事处理完毕,三个姑姑拿着律师代书遗嘱要求与小郭分割房产和存款。
刚刚丧父的小郭完全不认可姑姑们手持的遗嘱的分配方案,就算是父亲要报答姑姑们多年来的照顾之情,也不至于把财产都给了姑姑们,一点都不留给自己这个亲生儿子。因此,小郭断然拒绝了姑姑们的要求。
协商无果,郭家三姐妹将侄子小郭推上了虹口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按照弟弟郭老四的遗嘱继承其房屋及存款。
本意未达,法院判决遗嘱部分无效
审理中,三个姑姑认为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一位律师询问,一位律师当场记录,经整理打印后随即向郭老四宣读,由郭老四本人签字确认的,形式上也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既满足了时空一致性要求,也表达了郭老四真实的意思。立遗嘱时的录像也显示,郭老四对律师的提问应答如流,思路清楚,完全具有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因此,姑姑们认为代书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郭老四名下的那套房屋以及郭老四存款的结余应当由她们三个来均分。
小郭则认为
父亲将所有财产都交予姑姑们,完全不留给自己,不符合常理,可能是经他人诱导,不是父亲的真意。故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郭老四代书遗嘱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形式上看,郭老四的代书遗嘱确有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两位律师以及郭老四本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故郭老四的遗嘱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但是,除了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更应当真实、客观、全面的反应立遗嘱人本人的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中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
而在本案中,郭老四在一开始陈述遗嘱内容时,仅仅就其自己名下的房屋作出安排,见证律师在郭老四明确表示只有一套房产需要处理的情况下,再三追问有无存款需要处理,该行为是见证律师对郭老四不必要的引导。不论见证律师是出于其专业性,希望在一份遗嘱中将其财产全部安排妥当,还是因为其职业惯性或其他因素,该引导均改变了郭老四本意中要分配的财产范围。而在对存款的分配方式上,郭老四明确表示存款由姐姐们代为保管,保管一词在法律上有很明确的意思解释,而见证律师将保管定义为支配使用显然加入了自己的意思,改变并违背了郭老四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尽管郭老四的遗嘱形式上亦符合法律规定,但遗嘱的表述中,仅有涉及房屋的继承处理反映了郭老四的真实意思表示,存款部分的处理系见证律师加入自己意思后引导郭老四的作答,该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有效,郭老四名下的房屋按照其遗嘱,由郭家三姐妹各1/3继承,郭老四的存款则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唯一的继承人小郭继承所有。
法官说法
遗嘱是唯一能够反映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名下财产处分方案的表现形式,其核心应当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探究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对于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代书遗嘱的情形下,因遗嘱内容非被继承人直接亲自书写,而由被继承人陈述、他人代书完成,在叙述、理解、落笔、再表达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掺杂进代书人的意思,对此应当予以严格界定。
代书遗嘱其实是经代书人修饰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达,有一些修饰仅仅是文字上的提炼或总结,让遗嘱的行文表述变得更精炼准确。然而有的修饰则可能扩大或缩小立遗嘱人原本打算处分的财产范围和处分方式,此时就会触动甚至完全改变立遗嘱人的初衷,导致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本意相脱离,故而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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