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如何设立房屋居住权才合法有效?法院这一判决给出答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15 23:24
标题:
如何设立房屋居住权才合法有效?法院这一判决给出答案!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5 23:51 编辑
(, 下载次数: 25)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夫妻离异时,女方书面承诺男方父母对一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还进行了公证,但不到半年男方父母就被责令搬离房屋。日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对该起居住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因双方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此案的居住权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妻子李某单独所有。2019年10月,经法院调解,王某与李某达成离婚协议。李某签署承诺书,承诺王某的父母对这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王某的父母与李某共同生活在案涉房屋内,帮忙照顾孩子。2020年2月起,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李某认为前夫王某随意进出自己家,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王某的父母与李某发生冲突次数增加,李某要求他们搬离房屋。王某及其父母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案涉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居住权属于民法典中新规定的用益物权,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关规定,此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案中,虽然王某与李某签署的承诺书中载明给予王某的父母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而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故此案的居住权不成立。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