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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吴京怒告“战狼”!法院这样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19 22:32
标题: 吴京怒告“战狼”!法院这样判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9 22: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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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

据了解,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法院:战狼公司侵犯吴京肖像权

判决书显示,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广告。

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其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京方要求战狼公司: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②登报赔礼道歉;③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①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③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诉人战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京多次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上诉

近年来,吴京为了维权频频与一些商家对簿公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后发现,多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与吴京产生过纠纷。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剧照中的“吴京”,来营销获利的案例。

例如,2021年2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曾一审判处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删除带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向原告吴京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30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3221元,以上合计303221元。

2021年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处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带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和宣传品等,并回收、撤除、销毁全部带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和宣传品等;立即删除含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网页、图片、视频及链接等;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吴京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刊登费用由被告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402元(包括公证费及IP360取证费用2040元、购买费用1200元、快递费84元、交通费78元),以上共计303402元;

2020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吴京诉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战狼饮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战狼饮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吴京经济损失60万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万元,合计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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