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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限高”傻傻分不清?七问七答全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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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20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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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限高”傻傻分不清?七问七答全搞定!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0 23: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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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失信”针对
“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高”针对
“没钱还”的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失信”的期限
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
(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
(2)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高”的期限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
3、“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失信”限制内容
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限高”限制内容
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4、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
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当然不是
“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6、“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解除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7、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纠错程序相同
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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