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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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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2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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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0 23: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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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分公司名义实施民事活动,但世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总公司有没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
一、总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公司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所以总公司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但要物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 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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