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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州严禁汛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抬物价作何惩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21 23:29
标题: 郑州严禁汛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抬物价作何惩罚?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1 23: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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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郑州市遭遇特大暴雨,部分区域出现停水停电现象,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大超市、便利店要公示正在营业的门店位置,加大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要公开承诺履行社会义务,做到不涨价、保供应;要维护好交易秩序,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其他破坏防汛期间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郑州严禁汛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抬物价作何惩罚

目前是抗击洪水的关键阶段。受此次强降雨的影响,河南受灾各地不同程度出现生活物资紧缺情况,而一些不法商贩借乘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假以自愿购买,非强买强卖的名头,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对抗击洪水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哄抬物价、谋取暴力行为,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

1、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会承担行政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哄抬物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突发事件期间,哄抬物价会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突发事件发生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是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所严格禁止的,相关部门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次期间,以下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提高价格的;二是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提高价格的;三是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是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

从行为上看,在突发事件期间,高价出售生活物资,牟取暴利,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涉及数额或危害性达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严重程度,将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第二,“自愿购买”不能免除高价销售的法律责任。灾疫面前,投机倒把、囤积居奇,无异于“发国难财”,无论从政策规定,还是法律法规规定,都是令行禁止的,“自愿购买”只是借口,不是免责事由。

第三,哄抬物价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同时会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一是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二是不法商贩坐地起价、乘机牟利,所有的消费都会压到百姓头上,最终的受害者是人民群众;三是在全民共同抵御疫情之机,利用疫情投机牟利会严重影响社会情绪,不利于疫情防控正能量凝聚。

第四,人民群众要全力抵制、积极举报哄抬物价、投机牟利行为。广大群众要积极对市场定价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主动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效地发现和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什么行为属于哄抬物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哄抬物价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通过散播虚假信息推高价格。

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包括虚构购进成本、虚构货源紧张,虚构其他经营者准备提价等信息提高价格预期,散布捏造涨价信息或者使用“严重缺货”等紧迫性、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

2、通过囤积商品、缩紧供给推高价格。

通过大量囤积商品哄抬价格,即生产、批发、销售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投放市场,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进行不必要的大量囤积。

直接或间接提高商品实际价格。销售过程中变相涨价、直接涨价哄抬价格,包括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收取其他费用的,以及疫情发生后直接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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