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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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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2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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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是否担责?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1 23: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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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依据公司的经营需要,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要办理设立登记,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义务实施民事活动,那么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要不要担责?
一、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是否担责
分公司被注销后,分公司的债务可以由分公司的财产承担,分公司财产不足的,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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