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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察能不能随意进入民宅?入室搜查需要什么手续?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23 22:15
标题: 警察能不能随意进入民宅?入室搜查需要什么手续?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3 22: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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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能不能随意进入民宅?入室搜查需要什么手续?
警察私闯民宅是不行的;但如果执法人员要进行民宅搜查完全是可以的,但前提必须要有上级部门的检查和搜查令,这样在执行的时候就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才算合法。

一、警察可以随意上门搜查吗?

不可以。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搜查一般需要以下程序:

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2、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二、非法搜查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

搜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违反其中之一的,即属非法搜查。

1、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人员姓名及搜查日期。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2、搜查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

3、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填写)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搜查证以外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具体有:

(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

(三)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场,同时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6、搜查时扣押的物品,必须开具注明名称、数量、特征、规格的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发现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另外,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其程序也应遵循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非法搜查就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其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出于某种目的,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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