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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辞职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23 22:23
标题: 辞职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3 22: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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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工伤,那么辞职之后呢?明明职工已提交辞职信,为什么当其发生交通事故还是构成工伤?

案例:

孙五娘是大唐酒家员工,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3:00或14:00,下午16:00或17:00-20:00或21:00,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4月5日,孙五娘向单位提出辞职,结清了工资。当天20时20分许,孙五娘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孙五娘当场死亡。

2016年4月12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五娘负次要责任。2016年12月26日,孙五娘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0月13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五娘属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来,一审判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单位又进行了上诉,最终,二审判决:员工提出辞职,并不能否认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所以应认定工伤。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孙五娘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很明显这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其提出辞职申请,并不能否认其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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