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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年使用的车库被开发商回收,买方要求赔偿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30 21:52
标题: 长年使用的车库被开发商回收,买方要求赔偿怎么办?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30 22: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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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买房时总会看到买房送车库、送院子等这样的用语,那买房后这些车库、院子就真属于我们所有了吗?

2019年6月,原告丁某夫妇买了被告张某夫妇位于某小区的一套面积约为120平米的商品房,随房还送了一个大约12㎡的车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备注栏里写明“含车库大约12㎡,车位一个”。在入住该房屋一年多后,丁某夫妇突然收到开发商通知,要求交出车库。经查,该车库系非法占用,两被告并无处分权利,现车库被开发商收回出售,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7万元。

被告辩称,他们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了房屋、车库及车位,包括室内所有物品。合同中约定的是房屋价格,没有对车库价格进行约定,按照交易习惯车库都是赠送的。两被告购买房屋时是一套房配套一间车库,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就有车库,两被告已使用十几年,两原告使用一年多被开发商收回与被告没有关系。

此案经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库是否包含在房款总价中。从合同内容来看,合同中并没有将车库列入转让标的物中,亦未明确约定车库价格,且涉案车库仅在合同中作为“备注条款”的卖方承诺内容,应视为被告方赠予使用。再从二手房市场交易习惯来看,买卖房屋的价格一般是按套交易并赠送附属设施,而不是按照面积单价计价,在双方当事人未就涉案车库另行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从房屋总价中析出车库价值。故两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购房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丁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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