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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男童脑出血众筹,家长获捐70万被举报隐瞒财产,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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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31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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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男童脑出血众筹,家长获捐70万被举报隐瞒财产,是否担责?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31 22: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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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大病互助众筹平台兴起,以其点对点的及时、精准救助广受好评,为被大病拖垮无钱求医的贫困家庭提供了新的希望。
然而,人心不足蛇吞象。大病众筹的初衷是扶危济困,守望相助,但总有些人明明家庭富足,但不想因自己或家人的治病支出而降低生活水准,故拿到诊断书后隐瞒财产卖惨众筹治病钱。
近日,一家长为7岁儿子脑出血众筹70万元治疗费,被举报骗捐。
众筹70万,举报全退还
吴女士是温州人。7月21日,她7岁的儿子突发脑出血,左侧偏瘫。次日,吴女士在“360大病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一天半时间筹款近70万元。
然而,有网友结合吴女士关于儿子从三岁开始学钢琴、医生说儿子要住半个月ICU费用高达80万元的说辞,对她提交的“年收入5万以下、无车”、医疗费过高等情况提出质疑,并向平台举报吴女士隐瞒财产。
平台22日晚发布动态称,因工作疏忽,此前描述受助家庭经济状况有误,吴女士家年收入25万元,有一辆沃尔沃轿车、一套房,并于23日下午终止筹款项目。吴女士向平台申请退回捐助款,到26日晚,项目所筹69万余元全部退回11852位捐助人。
吴女士称:“我没有刻意隐瞒,昨天已经把网络筹款都退了,花的3万元左右医药费我们自己承担,就希望事情快点平息。”
家长、平台是否担责
目前警方已着手调查此事。如经调查,吴女士确实存在隐瞒财产,故意提交“年收入5万以下、无车”等信息,伪造家庭生活困难的假象,骗取网友的同情,诱使网友捐款70万元,该骗捐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鉴于立案调查前家长已全额退还捐赠款项,未给捐款人造成实际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或者适用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的规定,免除或减轻处罚。
众筹平台虽声称信息真实性由发布者个人负责,但在发布者家庭经济一栏,“家庭收入5万以下”,“车辆情况无”等信息下均显示绿色“审核已核实”字样,客观上起到了为发布者背书的作用。如发布者填写财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平台明显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若类似事件中骗捐财产无法追回,众筹平台应就捐助者的损害赔偿承担过错责任。
律师建议
网络众筹并非法定的慈善募捐,只是以互联网平台为纽带的个人救助行为。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众筹平台的运行管理规则和监管主体,为遏制骗捐行为,亟待立法明确监管措施。
在立法空白的当下,个人捐助者应擦亮眼睛,如要确保捐款用于实处,槐城律师建议爱心人士可甄选在民政部门备案且捐赠物资信息公开、透明的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进行捐赠。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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