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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离职单位任性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7-31 22:09
标题: 员工离职单位任性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合法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31 22: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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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肖某某于2013年11月入职沈阳某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后勤主管岗位,双方先后于2013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日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书》,最后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

2019年12月17日医院以单位经营不景气业绩亏损为由,对肖某某做调岗安排,并向肖某某出具了《调岗通知》,将他原后勤主管调整到后勤维修负责人或消防监控岗位,肖某某不予接受并拒绝执行,2019年12月19日肖某某无奈办理工作交接离职,2020年1月医院为肖某某办理了停交保险的手续。

肖某某对离职补偿及医院未给他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金损失等共计7万多元。劳动仲裁裁决后医院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支付肖某某经济赔偿金以及所造成的未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肖某某因拒绝医院调岗后,医院强行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情况下不再到岗上班,医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医院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亦未在规定时间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致肖某某无法领取失业金。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支付肖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金损失等共计68097元。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应依法依规进行,同时确保程序合法完善,以免构成违法解除,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都应该依法处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属员工有违纪行为,那么在解除时做到有凭有据,如不属员工方面原因,是单位原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首先是与员工协商解除,依法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样就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同时也不会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额外损失。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千万不要采用逼迫员工自动离职,或者采用调岗降薪的手法,迫使员工主动辞职,如今员工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单位这样做法不仅仅不合法,最终员工维权单位必然败诉,这样对单位来说就得不偿失。

第二,单位在终止或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应及时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当员工在与单位发生不欢而散时,这时候有些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就存在人为因素去为难离职员工,在办理离职交接后,不是及时结清工资待遇,就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有的员工三番五次找单位,单位往往以不同理由进行拖延,单位这样做法弄不好,就要承担给员工造成的损失,就像案例中肖某某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2万多元就有单位赔偿。

当员工离职时遭遇到单位像拒开证明等,应及时向信得过的专业律师求助,就像昨天晚上有位粉丝微信我,他官司已经打输了,希望我们接手帮他,我看了材料后告知他无力相帮,因为他现有的证据局限以及错失了机会,难以实现维权目标。千万不要等到败诉或与单位无法协商解决时,才想起来或准备去找律师,其实这时候已经有点晚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大多数单位都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即使有些单位没有聘请,也会主动花些费用提前找了律师,来为单位策划处理方案,这样一来作为员工一方,往往没有在合适的时间内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等到双方谈不好或败诉的时候,单位一方已经有了应对方案,员工无法再能补证据这一块,员工一方即使是事实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最终员工的诉求难以得到法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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