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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安部门重点打击12类疫情类违法犯罪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1-8-14 10:01
标题: 公安部门重点打击12类疫情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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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公安局日前发布通告,为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我市公安机关对12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12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

  一、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等组织、人员,不听劝阻、暴力抗法的。

  二、不报、故意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三、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五、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六、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以及其他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大同市公安局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薛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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