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老板们注意了!这些雷区绝对不能碰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9-12 20:18
标题:
老板们注意了!这些雷区绝对不能碰
(, 下载次数: 18)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层出不穷的法律风险。
有些雷区绝对不能碰,否则法律绝不会手下留情。
很多老板就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自己去A公司买产品,到B公司开相应的发票,不算“虚开发票”。
事实真的如此吗?
01 虚开发票,被判刑
苏总是燃料公司的业务经理,因为发票这事还去监狱呆了一段时间。
原来在职期间,苏总曾代表公司,去其他地区购买煤炭。
当时买,都是以不含税的价格成交的。
因为是无进项发票买来的煤炭,于是又联系一家煤炭运销公司,以10%-12%的开票费要求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计虚开70份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合计684万多,税额合计116万多,案发时,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
因为与煤炭公司没实质交易,却开了70份的发票,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最终经过法院判决,燃料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苏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
而煤炭公司则另外立案。
苏总是业务经理,在法庭上的争辩也严重暴露了自身对财务知识并不熟悉。
遗憾的是成人世界,无知并不意味着无罪!
02 实操建议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边界感必须非常清楚。
不然因为无知而让自己陷入两难境地,甚至入监狱,真的得不偿失!
那虚开发票到底有哪几种情形呢?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的销货方,购货方,品名,数量,价、金额必须和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否则就是虚开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如以上案例,在没实际交易行为的情况下给其他公司开发票,也是虚开发票情形之一。
3、介绍他人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也就是说有一个中间人。
中间人有2种情况:
一种专业的,在开票方和受票方间担任掮客,赚中介费;另一种恰好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需要发票的企业,帮忙介绍。
但这2种都违法。
03 如何防范代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1、严格监督受票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合作开展前,开票方应当向受票企业提出要求,明确必须提供实际交易信息,否则不予代开发票。
最好以合同或承诺书方式进行约定。
有条件的话,可以派工作人员到受票企业驻场考察;如果是提供服务类的代开发票,则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在于审查用票单位有无真实接受相应的服务。
2、与实际销货方、服务方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
开票方不能放任用票单位自行提供销货方、服务方名单,必须亲自查验这些销货方、服务方是否真实。
开票方还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防范用票单位舞弊。
3、聘请专业的财税顾问
对于新兴业态,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包容评价。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灵活用工行业的本质了解不足,可能把合规的代开票行为理解为违法行为。
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财税顾问,咨询财税问题和操作。
保持与税务机关沟通,防止税企纠纷。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