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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约定服务期未满就离职,可以拒付违约金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9-14 19:25
标题: 约定服务期未满就离职,可以拒付违约金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9-14 20: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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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本人是外省户籍,毕业后进入当地某公司做实习法务专员,我们签订了实习协议,为了落户本地,应公司要求提交了申请书和承诺书,承诺与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主动提出离职或被开除的,将按照‘未到期年数×每年人民币贰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我工作一年多后发现公司的理念和发展方向不符合我的职业规划,所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求我支付未到五年服务期的违约金。我可以拒绝支付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因办理户籍而约定服务期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约定的法律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约定范围只限于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形。但是朱先生在与公司签订的“承诺书”中表示其愿意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表明了朱某深知其取得该地户籍后对其本人存在的巨大潜在利益。朱先生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了该公司对其之信赖而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诺,是不诚信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诚信原则,朱先生应公司要求签订的承诺书,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当然,若朱先生能举证证明其受到了欺诈或承诺书签订的非平等自愿性,那么可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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