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在微信群对张某实行辱骂等行为,确实构成对张某的名誉侵权,依照法律规定,王某等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失等法律责任。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吴先生作为公司代表,是为了履行职务而建立的微信群,作为公司代表及群主,应该履行管理和注意义务,而不是任由两方进行对骂或者一方占据明显优势给另一方造成名誉损失,本案中,吴先生只做了群公告,没有积极的履行义务,吴先生所在公司应当承担向张某赔礼道歉或赔偿名誉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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