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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层高缩水30厘米却不违约,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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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9-16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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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层高缩水30厘米却不违约,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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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美发现自己的房子“层高缩水”,法院却认定开发商不违约,这是为何?
小美为改善居住品质,通过广告宣传看到某房产公司销售的房屋建筑层高2.9米,还附送超大面积的地下室,价格实惠,空间感舒适,便欣然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房款,房产公司也按约交付了房屋。
收房后,小美便着手新房的装修,装修至地下室时,发现无法按照设计方案安装通风系统,经测量才得知,地下室层高竟然只有2.6米,比起约定的层高大幅缩水。小美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损失3.6万元。
小美诉称
双方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9米,但是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地下室设计层高仅为2.6米,净高不足2.4米,不仅装修方案要改,舒适感和房屋价值更是大打折扣,房产公司应该赔偿小美相应损失36207元。
房产公司辩称
双方在主合同中约定系争房屋间建筑层高为2.9米,且双方在补充条款中还约定,主合同所列层高主要指商品房的卧室、客厅层高,此“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高,局部位置在符合规范前提下存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的情况。
案件中小美主张的地下室并非标准层,不受2.9米的约束,况且交付给小美的地下室层高2.6米也符合设计标准,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此外,房屋价格与楼层、位置等因素有关,与房屋层高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小美的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系争房屋的地下室层高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小美认为地下室层高仅有2.6米,不符合主合同约定的2.9米,然而根据双方补充条款约定,主合同条款中所列的层高是指设计标准层层高,而地下室并非建筑设计上的标准层,故主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层高范围不包括地下室,地下室现有层高符合设计规范。
综上,法院认定房产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小美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行业有关规范,地下室非建筑设计上的标准层,局部位置在符合规范前提下会存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的情况,所以地下室层高设计与卧室、客厅层等相比会有所不同,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购房者在买卖房屋时,除了关注卧室、客厅等主要居住空间构造及层高等内容外,还应关注地下室等附属区域的构造及层高等内容,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后再签订合同购房,以免给后续使用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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