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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朋友帮忙修车?小心车辆被利用骗保!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9-17 19:08
标题: 朋友帮忙修车?小心车辆被利用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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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开修车厂,能带来许多便利。车辆有个小碰小擦需要维修,都能顺利解决。但是,这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保险诈骗、诈骗案中,肖先生的车子就被开修车厂的朋友周某利用,7年间制造了9起事故,骗得近5万元。

车辆频繁出险引起车主怀疑
2012年,肖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去福建上完牌回上海途中发生了单车事故,车头受损。肖先生通过朋友找到了开汽修厂的老板周某。周某的服务态度好,还会提供备用车辆,此后,肖先生的车辆有碰擦或保养都会找到他。2020年底,肖先生通过周某将车辆报废。
202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调查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调查员在核查保险时发现,肖先生的这辆车频繁出险,有伪造交通事故骗保的可能。而肖先生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出险记录发现,有多起事故并不是他驾驶车辆发生的,也没有收到过相关的事故赔偿金。难道自己的车子被他人利用了?肖先生带着这个疑问报了警。
根据线索,民警抓获了有保险诈骗罪前科的周某,周某交代了犯罪事实。
2013年期间,肖先生因发生单车事故将车辆送到汽修厂,周某说肖先生不想花钱,他就代填写了假的事故证明,并将肖先生的车辆进行保险理赔手续,之后将车辆放在汽修厂修理。当时保险公司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也不需要看现场或现场照片,就可以定损理赔。因此,顺利拿到理赔款。
肖先生的车辆保险是周某帮忙买的,投保人是周某,理赔款打到了周某自己的银行卡。就这样,周某利用肖先生的车辆在2013年期间制造了4起事故。

伪造事故9次骗保近5万元
到了2015年至2016年,周某又如法炮制,制造了4起事故骗保。不同的是,2015年起,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肖先生,保险款打在肖先生名下的银行卡内。这张卡是经肖先生同意,由周某的员工为他办理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帮肖先生的事故车进保险理赔。这张卡一直都由周某使用。
2020年11月,肖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了单车事故后,将车送到周某的汽修厂,让周某帮忙报废。周某给了肖先生3000元的费用后,又动起了歪脑筋,想把这笔钱赚回来。于是,周某就用修理厂正在维修的张某的车辆制造了一起事故,肖先生的车辆作为无责方,骗取了保险公司2000多元的理赔款。
经审查,周某利用肖先生的车辆故意伪造事故共计9次,骗取保险公司钱款近5万元。案发后,周某家属已筹款愿意赔偿全部赃款并预交罚金。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析案
本案中,周某利用他人车辆制造假事故骗保,为什么会涉嫌保险诈骗和诈骗两个罪名?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在2013年的犯罪事实中,虽然车辆所有人是肖先生,但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周某,保险理赔款打入被保险人周某银行账户。周某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应当认定为涉嫌保险诈骗罪。
而2015年至2020年期间的事实中,肖先生车辆的被保险人是肖先生,周某只是投保代理人,张某车辆的投保人是张某本人。且发生事故的车辆车主肖先生、张某未与周某共谋实施犯罪。因此,周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保险公司财物,应当以涉嫌诈骗罪追究责任。
检察官提醒,当车辆发生事故时,要依法办理索赔事宜,不能贪图不义之财。车辆送至汽修厂修理时,也要寻找正规、专业的维修点,同时要妥善保管车辆相关的保险单、行驶证等材料,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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