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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儿子一块钱把公司股权卖给亲叔,被父亲告上法庭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9-24 19:49
标题: 儿子一块钱把公司股权卖给亲叔,被父亲告上法庭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9-24 19: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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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权纠纷案。
李山与弟弟李雷共同创办了林金公司。为使无业游民的儿子李小风能有份稳定的收益,李山将林金公司40%股权赠与给儿子李小风,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哪知,李小风不仅未能安心继承家业,反而沉迷赌博,债台高筑。
面对儿子的求助,李山表示可以替儿子代为偿还外债,但是李小风必须用受赠的40%林金公司股权抵债与父亲李山。后双方签订以股抵债协议,并口头约定暂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若李小风能改邪归正,其仍能持有林金公司40%股权,否则将依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变更回李山名下。
协议签订不久,儿子李小风却再次要求父亲为其偿还对外欠付的100万元银行贷款。失望的李山断然拒绝,并要求李小风依约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李小风未予配合。
无奈,李山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据协议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李山的弟弟---同为公司股东的李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雷当庭表示,对李山与李小风父子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表示同意并放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后,法院却突然收到了李山的撤诉申请。
原来就在该案第三次庭审后,儿子李小风在1天的时间内,将公司40%股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了李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李山诉称,李小风与李雷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另案将儿子李小风、弟弟李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小风将持有的林金公司40%股权转让给李雷的行为无效;判令李小风、李雷及林金公司至工商登记机关将李雷持有的40%林金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为李小风持有。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李小风与李雷作为前案中的被告、第三人,参与了前案的诉讼过程,对于李山在前案中的诉讼主张是知晓的;且李小风与李雷以1元对价转让了前案讼争股权,无论林金公司经营状况如何,讼争股权对应的实缴股本为400万元,即使李雷确实为李小风偿还80余万元欠款,以此得到讼争股权亦明显低于股权价值,况且李雷提供证据仅能证明其实际代为偿还金额仅为30万元;此外,李小风与李雷在前案诉讼过程中仅用1天的时间便迅速完成讼争股权的转让。
并且,在没有证据否定李山与李小风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且法院没有对此形成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李小风与李雷变更股权工商登记的行为导致李山在前案中实现其诉讼请求的期待利益落空,客观上损害了李山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小风与李雷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山利益之主观恶意。本案中李小风与李雷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确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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