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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通知上不写解除理由,结果赔了员工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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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9-26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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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通知上不写解除理由,结果赔了员工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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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出具的解除通知中仅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写具体解除理由,还美其名曰这是技巧,认为打官司时可以随时调整解除理由。
这种做法或多或少都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打官司时公司怎么证明解雇的真正理由是什么?这个关系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问题。
或许公司是以员工严重违纪解雇的,但是事后员工说是公司提出协商解除的怎么办?
更有甚者,员工说公司违法解雇怎么办?可能支付的是经济补偿的2倍的赔偿金。
以下这个案例,应该会给各位HR敲响警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03民终字第19016号案中这样判决:
关于智成公司单方作出解除与张小七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双方均确认在2015年9月23日智成公司向张小七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决定从2015年9月22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5年9月22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以通知到达对方有效。双方均确认智成公司在2015年9月23日向张小七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在张小七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应当由智成公司举证证明单方解除的合法性。
智成公司的书面通知并没有载明单方解除的理由,故应当视为未书面通知张小七公司作出单方解除的理由。虽然智成公司主张在发送书面通知时告知张小七解除原因为张小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智成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且张小七不予认可,故智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虽然智成公司在仲裁阶段补充了单方解除的理由,但本院认为,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在2015年9月23日已经发生,智成公司当时未告知解除事由,事后口头补充解除事由,不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故应当认定智成公司在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告知张小七解除事由。
智成公司没有提出解除的理由即作出单方解除的决定,应当视为无理由单方解除,该解除决定的作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张小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张小七要求智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双方确认张小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382.36元,其工作年限三年零两个月,故其应得赔偿金114676.52元(16382.36元×3.5年×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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