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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笔迹无法鉴定,遗嘱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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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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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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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笔迹无法鉴定,遗嘱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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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误解,就是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在打官司的时候,对方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申请了笔迹鉴定。但由于样本不足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终止鉴定,没有得出鉴定结论。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不能依照遗嘱继承。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给大伙讲一讲,为什么遗嘱笔迹无法鉴定但却依旧有可能按照遗嘱继承的原因。
张三和李婉结婚多年,有两个儿子。李婉已经去世多年,张三于2018年10月去世。他的两个儿子分别是张鸣和张伟,在张三去世后,张鸣拿出了一份遗嘱,称是张三写的自书遗嘱,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张三名下位于朝阳区的两套房子及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但张伟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他认为这个遗嘱是张鸣伪造的,不是张三写的,拒绝配合张鸣腾房。于是,张鸣将张伟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伟主张该遗嘱不是真实的,肯定不是他的父亲张三写的,他的父亲不会做出这样的事。肯定是张鸣伪造的。张鸣一口咬定遗嘱就是张三写的,并提交了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显示,张三表示要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张鸣,称自己生病多年都是张鸣在照顾自己,因此要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他。张伟表示不服气,于是申请了笔迹鉴定。法院通过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但由于样本不足,鉴定机构称无法鉴定,于是鉴定就终止了。到此,大家觉得张鸣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张三的遗产吗?下面我们来分析:
一、主张遗嘱不真实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张鸣拿出了自书遗嘱并提交了张三的录音,已经初步证实遗嘱是张三本人所写,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张伟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依法应举证证明遗嘱并非张三书写或并非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其提起对张三遗嘱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但因样本不足被退回,因此无法鉴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也就是说,张鸣拿出自书遗嘱,该遗嘱应推定为真实的,主张遗嘱不真实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可以判断遗嘱是真实的
张鸣不仅拿出了自书遗嘱,还拿出了张三的录音,该录音显示了录音时间,与遗嘱日期相吻合。因此,法院认为证据内容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初步证实遗嘱是张三本人书写,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所以说,各位懂了吗?在一场官司当中,遗嘱笔迹鉴定并不是决定性的证据。如果遗嘱无法鉴定,并不必然导致无法根据遗嘱继承。而且,遗嘱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应当是由对遗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拿出遗嘱的一方承担。法院会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认定遗嘱是否是真实的,只要证据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那么遗嘱就会被认定为真实的。所以,也存在法院不会认定遗嘱真实的可能性,这主要是看证据是否充足,能不能佐证遗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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