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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字之差出了大问题,10万借款要不回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6-26 17:39
标题: 一字之差出了大问题,10万借款要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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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借条别署小名,以免吃“哑巴亏”;还应留下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地址
  因为友情,好心借给朋友10万元解燃眉之急,哪晓得钱借出去了,不仅收不回来,连那点情分也没了。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
  2018年某一天,王大方(化名)接到多年好友赵晓(化名)的求助,赵晓称借了李东(化名)10万元,遭遇对方催债,无奈之下,只好请王大方救急。王大方几经考量后,最终决定借给赵晓10万元。根据赵晓的请求,王大方向李东转账10万元,但在转账记录上没有对这笔款项作任何备注。与此同时,赵晓也向王大方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注明借款期限一年,借款人为“赵小”。
  时过一年,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到,赵晓却没有任何反应。2020年,王大方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赵晓归还10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王大方确实向案外人李东转账10万元,但其提供的借条中的借款人是“赵小”,而不是“赵晓”。由于王大方无法证实借条中“赵小”即是本案借款人“赵晓”,遂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样本不足,鉴定中心无法作出鉴定,而被告人赵晓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是王大方与赵晓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借款关系。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收款人是案外人李东,而非赵晓,王大方未举证证明被告赵晓指示转账至案外人名下。此外,王大方提供的借条,借款人是赵小,而非被告赵晓,也不能证实赵小与赵晓是同一人。
  综上,根据王大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与赵晓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款关系,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提醒
  借条别署小名,以免吃“哑巴亏”
  “借条和转账凭证是证实借款关系存在的关键性证据,收取的借条不能马虎。”办案法官表示,借款经常发生在熟人之间,熟人之间又常以小名称呼,加上汉字又多形声字,下笔成文即多有歧义,一不小心,写下的借条却无法实现证明目的。对于借条的落款署名,应当用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而不是朋友间常用的小名;书写的字体应为楷体,而不是艺术体;还要保留好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写明其常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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