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看清一点: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1-9-30 16:27
标题:
看清一点: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 下载次数: 53)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民法典》406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这是《民法典》编撰中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
只要当事人并未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通常为所有权人)就可以任意转让抵押物。尽管法律、司法解释已经生效,然而在具体操作层面转让抵押财产,仍然会遇到种种问题和障碍,各地的做法大相径庭。由于抵押财产的转让特别是抵押房产的转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往往还涉及产权人、买房人、银行、中介、担保公司等众多市场主体。
一、抵押财产转让的立法变化
(一)《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根据这一规定,《物权法》原则上禁止转让抵押财产,例外情况为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甚至要求抵押人想要转让抵押房产,必须先清偿债务、注销抵押登记。也就是说即便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也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的直接过户登记。必须在注销抵押登记办理房产转让过户登记,最后由新的产权人和抵押权人再次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以及抵押权人都面临着数次登记手续之间的“敞口”风险、不能实现无缝衔接的问题,从而增加了转让交易的风险和难度。
对于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物权法》要求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推翻了《物权法》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原则。规定抵押财产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为例外。抵押财产转让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而关于转让所得价款,《民法典》则规定“只有当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请求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效力:只有将“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约定”进行了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才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可见,即使双方明确约定抵押财产不能转让,如果该特别约定没有进行登记(不是抵押没有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