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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抵押物,但是否可以执行其他财产?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9-30 21:38
标题: 有抵押物,但是否可以执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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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后,若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将该抵押财产折价优先受偿。那么,存在抵押物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执行未抵押的其他财产吗?

【律师分析】
可以。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
因为,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仅在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有还款的义务,事实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在还款的范围之内。

【案例简介】
某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公司以其机械设备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后该公司未按时还款,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诉讼中法院对该公司的机械设备、土地、厂房进行了保全查封,执行中又查封了该公司的办公楼。
法院对上述设备拍卖后,经两次流拍,银行拒绝以拍卖底价接受该设备,法院遂对该公司的土地和厂房予以拍卖。
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均被法院驳回,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一、动产抵押或者不动产抵押,都应办理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虽然部分财产设立抵押,债权人仍然可以随时跟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时进行查封冻结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实现,并非仅限于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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