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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方言发音不规范也可成逃债理由?法院判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7 19:44
标题: 方言发音不规范也可成逃债理由?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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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借过徐珊的钱,我们借的是许珊的钱,那你徐珊凭什么要徐珊的钱?”法庭上,大发分公司总经理的一番辩驳让“债主”徐珊有口难言……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出现了一起由方言发音不规范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

债主到底是谁?
徐珊称,2016年3月2日,大发分公司向自己借款10万元,并立有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但至于具体的还款时间则并未说明。直到2017年7月,大发公司都按约支付利息将钱转账到指定账户(共计4万元)。但之后,徐珊再未收到利息。
2020年9月10日,徐珊将大发分公司及其所归属的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自己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6200元(从2017年7月18日到2020年7月18日止为46200元,此后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面对徐珊的控告,被告方则表示,既然徐珊说大发分公司公司欠了她钱,那么就请她提供出相关证据。而所谓的“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也不是“徐珊”,而是“许珊”,那么自己公司也就不存在徐珊口中的借贷行为。
一审中,徐珊将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清单作为证据当庭提交。法院查证后认为:原告姓“徐”与借条中的“许”在本地的语言环境下极易混淆,无论是从原告持有该借条还是之后被告大发分公司支付利息的情形看,都可以认定借条中“许珊”便是本案的原告“徐珊”,原告亦出借了10万元借款本金,被告“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也没有实际出借资金”的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笔钱当下还需不需要还?
被告大发公司称,就算大发分公司和徐珊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但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徐珊也应依法丧失胜诉权。
对于大发公司的这一说法,法院则表示借条中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属履行期限不明,但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责任。故被告的这一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且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法院起诉被告,截止于判决时已给予被告大发分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被告大发分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利息到底该怎么算?
既然法院已经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且大发分公司需要偿还债务,那相关的利息又该怎么算?
大发分公司对原告方徐珊所主张的“月息2.5%”不予承认,并表示:涉案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条上也没有注明利息,大发分公司也没有归还过利息。并提出:即使涉案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本公司归还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利息应冲抵本金,即徐珊确认收到的4万元还款,应视为归还借款本金。
对于双方的说辞,一审法院认为:徐珊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当时确实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但该约定高于法律的规定,故一审法院确定:被告应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因被告大发分公司支付了16个月利息至2017年7月2日,现原告就该借款主张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被告大发分公司系被告大发公司的分公司,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大发分公司、大发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大发分公司、大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起诉时2020年9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两公司均表示无法接受,并上诉至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徐珊对上诉人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故依法驳回两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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