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拍卖取得资产是否应承担债务?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8 20:29
标题:
拍卖取得资产是否应承担债务?
(, 下载次数: 23)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一、民法典中拍卖取得资产是否应承担债务
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的,竞拍人竞拍得财产后,对债务人债务不承担责任,只需要支付竞拍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二十八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