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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学生“被手术”,未成年人有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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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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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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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学生“被手术”,未成年人有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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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有网友发文称,陕西省安康市一名未成年女孩被当地一家民营医院做“虚假手术”,手术中途让其打电话借钱,被家长发现后,院方只字不提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涉事医院已停业整顿
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7日消息,网传陕西安康“无病女学生被推上手术台”,对此,汉滨区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调查处置工作组发布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
通报称,10月6日网络反映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后,汉滨区迅速成立调查处置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经查,10月4日中午,“路某甲”(17岁)在其同学陪同下到安康兴安医院就诊,医生操某某接诊、检查,诊断为宫颈赘生物,“路某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操某某对其实施了手术。
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在其他医院检查的部位与安康兴安医院手术部位不是同一部位)问题。
但在诊疗过程中,安康兴安医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手术,存在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
目前,已对安康兴安医院停业整顿,
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约谈并责令医院院长辞职,责令医院严肃处理业务副院长、科室主任和医生操某某。患者及家属已与医院就纠纷自行沟通协商一致。
调查处置工作组表示,将举一反三,立即在全区集中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正在进行调查。
事件经过官方调查后,一些问题得到了答案,但其中确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深思。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周垂坤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不存在虚假手术,则不涉嫌故意伤害
在学生家长反映的情况中,直指安康兴安医院医生操某某在“无病”“宫颈内没有长赘生物(息肉)”的情况下,做了虚假手术。如果学生家长反映为真,操某某不仅仅是手术不规范的问题,还涉嫌故意伤害、诈骗。
因为以虚假检查单诱骗检查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自己生病需要做手术,并稀里糊涂地签了手术同意单,医生操刀手术的行为,第一是故意伤害了检查者的身体健康;第二,利用虚假手术为医院或医生非法占有了检查者的钱财。这两种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
在官方的通报中,称“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强调学生家长检查部位与手术部位非同一部位。这是否说明女学生确实应该做手术?如果为真,则从侧面表明操某某实施的手术具有真实的依据,也就不涉嫌故意伤害或诈骗。
2、未成年人有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权利吗?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还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
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规范》第23条也明确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这意味着医生具有详细告知患者手术情况、并征求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义务。同时,所签署意见的患者也应当具备签字的能力。只有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医院及医生才可以立即开展治疗。
而路某甲今年17岁,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9条,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进行手术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与路某甲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其签署手术同意书的行为主体不适格、行为无效;且其监护人在此之后既未追认、也未同意,操某在仅有病人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操刀手术,已经明显违背手术规范以及民事法律。
而对于未成年人签署手术同意书无效的行为,《民法典》第1219条也规定了医务人员未说明手术情况、未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操某某给女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常言道“医者仁心”,未成年患者在就诊、做手术均需及时联系监护人、征求监护人的同意,这既有法可依,也合情合法。手术同意书不是免责书,违反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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