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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10 19:31
标题: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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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赵鹏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
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这时需要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则要由审判人员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当事人诉讼能力、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判断,可以结合当事人年龄、智力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质、法律意识等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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