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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将近,年假未休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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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1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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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将近,年假未休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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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沁阳市常平乡农村信用社女职工值夜班猝死,家属称两年仅仅休假十天的报道引起了网民的热烈关注,也使得有关年休假的话题再度引起人们的热议。那么,法律对于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对此,劳资双方都有哪些权利义务?休假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办理哪些手续?
单位应主动安排职工休假
职工未提出法定年假申请,是否视为放弃休假的权利?
许多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法定年假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应由劳动者自己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安排。有的甚至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若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法定年假。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第5条第1款: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看出,为劳动者安排法定年假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除非劳动者因工作之外的原因自行放弃休假,且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否则,即便劳动者不提出法定年假申请,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安排。
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法定年休假?
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对法定年休假的安排方式作变通规定。比较典型的有两种:一是安排员工统一休假;二是所有员工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以冲抵年假。我认为,第一种做法有违员工个人意愿,不甚合理。但在取得了员工本人同意,或将方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且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书面归档工作情况下,也有一定的可行性。第二种做法则是有违法定年假的立法本意,一般来讲,年休假应当以“天”为单位来安排。企业规章制度将法定年假分解到“半天”、“小时”来执行是违法的。
未休法定年假的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条例》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只有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法定年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放弃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资即可。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劳动者未休法定年假的,都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的300%支付其年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既不安排年假,也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工资的补偿,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责令企业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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