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10 20:19
标题: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下载次数: 50)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