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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主张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法院为何没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11 20:23
标题: 员工主张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法院为何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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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诸某某于2010年4月15日入职上海某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公司将他派遣至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担任驾驶员。诸某某与劳务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并与汽车租赁公司订立了上岗协议。
诸某某在职期间,公司称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员工年休假管理中,诸某某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但是诸某某不认同“年休假征询单”签字,称系被迫签字,并不是自愿放弃年休假。
2018年7月31日,诸某某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称不符法律规定予以拒绝,只接受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签订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诸某某不服,于是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6,000元,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19.54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对诸某某诉求不予支持,于是诸某某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劳务公司是否应当与诸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诸某某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务公司在双方合同到期后,要求与诸某某签订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提供“年休假征询单”显示,诸某某已自愿放弃年带薪休假,称系被迫签字但并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上海高级法院对诸某某主张的诉求未予支持。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务派遣公司拒绝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务派遣方面作了特别规定,其中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实务中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数地方对此都没有明确支持的态度,就像前述案例中,诸某某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坚持只与诸某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诸某某不同意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法院认定不构成违法终止。
第二,劳动者称被逼放弃年休假,为何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
自劳动法等法律陆续出台,以及年休假等相关规定开始实行,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上虽然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得到落实还是需要时间的,仍然有些用人单位做不到,但又希望单位的行为合法,就有可能有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自己同意放弃社保、放弃年休假等等的承诺,这些承诺如不是自己真实意思,在此劳动律师刘志汉提示,作为员工也需要明白,由于作为成年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自己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协议或承诺一旦签字就将具有法律效力,事后称是被逼无奈才签字的,但需要证据来证明,就像前述案例中诸某某败诉的原因,就是没有证据来证明其是被逼放弃年休假,导致法院难以支持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劳动者称其签字是被迫的,什么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被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因此劳动者在遭遇被逼迫的情形,务必要根据实际情况收集相应证据,这样在仲裁诉讼维权时,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指“被迫”的情况下签字,维权请求就有希望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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