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廉租房写了名字就不能改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11 20:58
标题: 廉租房写了名字就不能改了吗?
(, 下载次数: 17)


一、廉租房写了名字就不能改了吗
廉租房写了名字后,并不是不能修改,如果承租人不符合租住条件,就要腾退廉租房,由其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