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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恋爱禁令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6-27 16:34
标题: 公司“恋爱禁令合法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6-27 16: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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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员工违反“恋爱禁令”被解雇
        2013年1月,王某应聘进入淮安某机械公司上班,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
        然而,王某与公司车间主任张某因工作接触产生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碍于公司规定,王某不敢公开两人的关系,只得偷偷与张某进行交往,但仍被公司发现。2016年3月7日,机械公司以王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庭审中,王某主张“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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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公司辩称,公司内部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且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有该条款,王某应当知晓该规定,公司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不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公司赔付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机械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王某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当无效,机械公司应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应经济赔偿金。
律师说法:公司禁止恋爱的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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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事先颁发“恋爱禁令”,员工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这项规章制度本身违法。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该公司通过发布“恋爱禁令”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以辞退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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