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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北通勤班车落水遇难员工属于工伤死亡吗?谁来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16 22:18
标题: 河北通勤班车落水遇难员工属于工伤死亡吗?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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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某某集团一辆通勤大巴车落水,事故共造成多人死亡,具体原因尚在进一步调查中。但是,从目前网络上可查的信息来看,事故是因为大巴车司机在河水漫过桥面的情况下执意过桥造成的。

实务分析
第一, 落水遇难者是否是工亡?
从实务经验来看答案是肯定的,此次事故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单方交通事故,遇难者作为乘客,只要对事故发生不负主要责任,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亡。
第二,赔偿责任是由单位承担还是由驾驶员承担?
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主要看司机的所属。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侵权责任与工伤责任的主体竞合时,应当认定为工伤责任,受害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不能再主张侵权赔偿;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受害者可以在获得侵权赔偿后,再享受工伤待遇,只是一些重叠的赔付部分需要扣除。
若本次事故确系司机主责,如果司机与遇难员工同属一家公司,那么遇难者家属只能领取工亡待遇;如果是公司购买的第三方通勤服务,那么遇难者家属可以在向第三方主张侵权赔偿之后,再向公司申领工亡待遇。这里,因为侵权人的不同,获得的赔偿也出现了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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