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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公司能以此为由将其解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21 19:50
标题: 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公司能以此为由将其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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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年9月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正式到岗工作后,在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但其实她早已结婚。2019年12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司发现李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遂以其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单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本案中,李某虽然在入职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但是根据她的工作性质,是否结婚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李某的该行为不能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则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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