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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赠人已领房产证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否收回房屋?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21 20:35
标题: 受赠人已领房产证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否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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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已领房产证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否收回房屋
已领房产证不赡养可否收回房屋,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签订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房屋赠与后,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收回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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