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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人挑衅11只白虎,被刑拘冤不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26 19:36
标题: 1人挑衅11只白虎,被刑拘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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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下车冲向虎群,用语言、动作挑衅11只白虎……近日,北京野生动物园发生了令人震惊的一幕。
10月23日,北京大兴警方接报警称,有游客在北京野生动物园内违反游园规定,自行下车擅闯白虎展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警方依法调查取证,目前,行为人江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审理当中。

1人挑衅11只白虎,被刑拘冤不冤?
10月24日,北京野生动物园发布声明称,因触发展区内安全防护装置,加上现场工作人员及时的全力施救,闯入者没有受伤。展区内的动物在工作人员驱离后退出展区,安全返回兽舍。闯入者被当地警方送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后,目前正在接受调查。
近年来,游客在野生动物园因违规下车而“命丧虎口”的悲剧,已多次上演。一次次“血的教训”之后,为何还有人视规则如儿戏?游客违规下车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游客“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动物园违规下车,严重扰乱动物园的安全管理秩序,轻则可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重则或涉嫌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次侥幸没有发生危险,但谁能保证下一次呢?如果游客违规下车被老虎伤害,动物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但只要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即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本次事件来说,根据现在披露的信息和视频,游客私自下车与老虎对峙,系因游客个人过错行为,并非动物园方面未尽到管理职责所导致。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然违反动物园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对赤手空拳短距离对峙虎群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预见,其本人具有明显的过错。故只要动物园提供证据证明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充分的、必要的管理职责,动物园方即无需担责。
如果“人虎对峙”引发“恶战”,老虎在袭击游客时,被游客打伤,游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通常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在老虎袭击游客时,游客将老虎打伤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如果老虎袭击游客这一险情是由于游客违规下车的重大过错引起,则违规下车游客需承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多人一起自驾游览,其中一名游客违规下车,给了老虎可乘之机,老虎从打开的车门冲进去咬伤了车内的其他游客,责任谁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若车内其他游客因为下车游客打开车门的行为被老虎咬伤,其可以选择向动物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或者是违规下车游客主张赔偿。若其他游客向动物园主张赔偿,动物园赔偿后可以向违规下车游客追偿。故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可能是具有重大过错的下车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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