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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职后未能入职新单位,新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0-27 19:41
标题: 离职后未能入职新单位,新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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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原为A公司总监,2015年5月,B公司找其约谈入职事宜。后李某按B公司要求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当晚收到B公司的入职通知。因入职通知中所涉试用期工资标准与此前约谈标准不同,李某多次与B公司沟通。几天后,李某询问B公司相关人员何时办理入职,被告知不予录用。李某认为,B公司此前作出录用的承诺,后来又反悔,导致其失去工作及收入,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B公司赔偿其失业3个月期间的损失45000元。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向李某发出入职通知,该行为在法律上系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且不得撤销。在该承诺期限内,B公司在电话中对李某关于是否可以按时办理入职手续的询问给予了否定回答,该答复属对此前入职要约的撤销,违背了法律规定。在B公司撤销其要约后,李某处于暂时失去工作及经济收入的情况。故B公司应当对因信任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到损害的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律师提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发出入职通知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李某入职的事实。B公司发出入职通知对于李某入职后的合同期限、薪金标准等做了详细说明,符合“具体确定”的标准。并且写明了正式报到日期行为,属于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且不可撤销。在该承诺期限内,因对试用期内薪金问题存在争议,李某与B公司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在最后一次电话沟通中,李某询问是否可以按时办理入职手续,B公司给予了否定回答,该答复属对此前入职要约的撤销,违背了法律规定。入职新公司前先要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两者存在必然的联系。李某接到入职通知后即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符合B公司入职通知的要求。后B公司拒绝李某入职直接导致了李某失业,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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