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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家院内倒车撞伤人,是否按交通事故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1-10 19:18
标题: 自家院内倒车撞伤人,是否按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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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刘某在自家院内倒车时,不慎将在自家院内玩耍的小孩罗小某撞伤。交警到达现场后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将事故成因和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经交警认定,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

【意见】
虽然本案并非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强险的赔偿亦应如此,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切实利益,也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法析理】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依法得到赔偿而强制性的要求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的保险,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本案虽系发生在刘某自家院内,不属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能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但罗小某作为事故的受害人,其因此遭受的损失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及保障。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的范围的扩大。既然非道路交通事故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那么交强险的赔偿也应当参照上述原则处理。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是明确的,那么交强险就应当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这与许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罗小某因本次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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