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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丢失身份证后“被法人”还上黑名单,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1-10 19:23
标题: 丢失身份证后“被法人”还上黑名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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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年初,许鹏来上海出差,不慎遗失钱包包括身份证其法律意识淡薄急着返家并未报警及采取措施,用驾照购买火车票回家后于2013年3月12日重新办理了新身份证。
许鹏原本与朋友在2008年一起在武汉注册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系股东,从未参与过其他公司及经营其他行业。
2016年因公司需拓宽业务,被武汉工商局告知“许鹏”在上海注册的昌方园林公司被工商局列为黑户,影响自己物流公司的业务开展。
为何自己会上了黑名单?这家自己从没见过的公司究竟是怎么回事?思来想去,许鹏回想自己在上海曾遗失身份证,是否与这次丢失身份证有关系?
后许鹏多方向公安机关、市民热线及律师询问,联系到上海市工商局,并利用来沪出差的机会崇明区工商局报案。报案后,许鹏被工商局告知该类事件已经发生多起,并让许鹏做了笔迹鉴定,发现许鹏与昌方园林公司登记文本上“许鹏”并不一致。
得到鉴定结果后,工商局让许鹏回去等通知。许鹏认为,自己不认识昌方园林公司任何一人,也不认识任何该公司的股东。因身份证被冒用导致自己上了工商黑名单,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许鹏不是被告昌方园林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并承担本次诉讼产生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昌方园林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注册资本为5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许鹏(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40%)、杨堃(出资额30万元,出资比例60%),由杨堃担任执行董事,许鹏任监事。
2013年6月4日,上海鼎邦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即昌方园林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10万元,应由全体股东于2013年6月3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止2013年6月3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次注册资本拾万元整。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6年12月23日,被告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经原告委托,2020年12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存档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材料中2013年6月6日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013年6月6日的《上海昌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2013年6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的复制件中“许鹏”的签名字迹(以上简称检材),与2020年11月3日的许鹏在本庭当庭的签名字迹(以上简称样本)进行比对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需检查的“许鹏”签名不是出自于许鹏的笔迹。鉴定费4500元由原告预交。原告对鉴定报告无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
另查明,工商登记档案中原告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1日。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补办身份证,现其身份证有效期间为2009年8月18日至2029年8月18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商内档材料、长沙市公安局东塘派出所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许鹏的主要理由为自己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信息成为被告公司股东,被告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材料上许鹏的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且身份证亦早已遗失,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根据被告另一股东暨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其亦对公司的设立和其他股东的情况并不知情,以上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故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
鉴于被告工商登记资料中原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亦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签名行为应属无效,对原告及被告均不具有约束力,故原告认为其不具备被告公司股东和监事资格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许鹏不具有被告上海昌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确认原告许鹏不具有被告上海昌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监事资格。
二、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笔迹鉴定费4500元,合计5140元,由被告上海昌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之外,需要关注的是个人信息被盗用之后,受害者维权成本的问题。据调查显示,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主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身份证丢失,原身份证被冒用;还有一种是身份证委托给别人使用时被冒用。
身份证被冒用后,受害者可能背上两口“黑锅”:一是别人挣钱“你”纳税,二是别人欠钱“你”还钱。如果被冒用的企业出现问题,还可能遭遇消费行为受限、无法申请信用卡、无法获得政府采购市场的招投标机会等。
为证明“我不是我”,受害人不仅花费大量时间,还可能被“踢皮球”。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入法律纠纷,受害人想要证明自己无辜难度不小。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未参与、不知情,属于被冒用。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还要证明工商登记中非本人签名、未参与公司经营分红等等。
因此,在当前体系下,我们能做到的就是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及时就近就地申报挂失并尽快补领新证,有效期满及时换领新证并交回旧证。登记包含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可随时到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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