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在线传播录音制品要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1-17 19:22
标题:
在线传播录音制品要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吗?
(, 下载次数: 38)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移动互联网时代,“听书”已经悄然成为一种新兴的阅读方式。从《见字如面》到《朗读者》,有声作品给了受众更立体、更直观的视听体验。与此同时,各类有声服务提供平台也是层出不穷,新的“听书”作品形式亦不断更新。然而,在“听书”市场日益繁荣的背后,隐藏着版权隐忧。今天我们就从一起案件切入为大家简单讲述一下其中的版权问题。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一审原告L女士发现自己所著的小说《香火》被放置在“蜻蜓FM”网站上,供听众在线听,L女士认为自己并未授权该网站进行网络传播,“蜻蜓FM”侵害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M公司告上法院。除了原、被告当事人,还有一名必须提到的诉讼参与人——录音制作者Q公司,正是他们将有关权利授权给M公司。
应诉时,M公司辩称——有Q公司的授权,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那为什么取得合法授权的M公司会败诉呢?
该案中,虽然Q公司通过层层授权获得了L女士《香火》文字作品的相关授权,并制作了涉案录音制品,依法拥有涉案录音制品相关版权,但其授权给M公司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涉及录音制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需另行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只要是具有文字著作权的作品被制作成录音制品,进行了网络传播,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1、有声读物《香火》的来源是原小说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后就成为了录音制品。录音制品不同于原文字作品。
2、Q公司作为录制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录制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的相关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这其中包括将录音制品置于网络中传播的权利。M公司如要通过网络传播《香火》的录音制品,除了要获得录制者许可外,还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该案中M公司应当积极、认真审查授权人所作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特别是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避免因授权问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有声读物这种新兴作品虽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由其引发的版权问题并未引起相关企业足够的重视,在相关版权争议日益显现的同时,让我们多点版权意识,既不让合法权益受损,也不侵害他人的正当权利。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
www.dtfz.net
)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