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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孩子非亲生 离婚财产怎么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7-2 19:00
标题: 孩子非亲生 离婚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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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李某与孙某于2012年12月结婚,次年孙某生下一个女儿。全面放开二孩后,夫妻二人准备生育二胎,却始终没能怀上孩子。2018年11月,李某去医院检查,发现双侧精囊区未见明显正常精囊图像,不可能正常产生精子。2019年1月,李某带女儿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DNA鉴定,鉴定结果排除李某与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9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孙某赔偿其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依法分割孙某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一套。
经查,孙某婚前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产一处,登记在孙某名下,房产总价款为204398.70元,实际支付总价款为291316.61元,其中婚后贷款本息86917.91元系夫妻共同偿付。经法院委托评估,房屋目前价值为526912元。
2019年6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孙某所生女儿随孙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孙某赔偿李某抚养费4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同时,孙某给付李某房产补偿款103117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如果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怀疑原告与被告所生育的孩子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经法院释明,被告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不能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但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孙某所生女儿经鉴定与李某无血缘关系,李某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某共同抚养女儿6年,孙某的过错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了李某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某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处理,一般情况下在1万至10万元之间酌情判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婚后偿付贷款本息为夫妻共同支付,根据婚后共同还贷在房价中所占比例,以及离婚时房产价值526912元,孙某应对李某补偿103117元。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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