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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挂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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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12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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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挂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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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创业,不便出面,想让自己替做股东。朋友请求,就答应了。帮他人做股东,也就是名义股东。本文主要内容为法律法规对名义股东的相关规定。以期明示规则,预演风险。
关于名义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工商部门。
登记于工商信息上的股东,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在此情形下,形成内部和外部两种关系:
内部关系:股东知悉有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事实,在公司内部对实际股东的身份予以认可。
外部关系: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内部股东关系,以工商登记信息判断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替朋友当股东即作为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关系。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关系,即公司债权人。
善意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内部股东关系不知情,在行使权利时,往往直接向工商登记的股东主张。
债权人能够对股东主张的权利,即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1. 未缴出资时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抽逃出资时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 解除股东资格后,办理减资程序前,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未出资股东经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在未办理完毕减资前,债权人有权主张该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赔偿责任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围绕“出资”产生,债权人的请求权亦围绕股东的出资问题而设定。
由此可知,名义股东的核心风险在于:出资义务是否依法完成。
善意的债权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股东追偿。
名义股东向实际股东行使追偿权的主要事实,即是前文所述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如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权利义务未约定清楚,必然使名义股东的追偿之路变得艰难。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可以参考文章《股东争议|股权代持与风险防范模型》的内容。
最后强调
名义股东的存在,是公司经营模式中的常见情况。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形成股权代持的关系。股权代持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化解风险的基本前提。“挂名”,不是一件零风险的事情。用书面协议去规范行为,能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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