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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备交通工具的快递员是快递公司员工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26 19:58
标题: 自备交通工具的快递员是快递公司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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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考勤,自备交通工具,用快递公司为其申请的相关账号收件、派件,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营业厅与快递员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开始,王某到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营业厅从事快递员工作,每天王某从营业厅领取属于自己派送区域的货物进行派送,并以新疆某物流公司名义收取收件、派件费。王某每月收、派件信息和收、派件量通过营业厅在新疆某物流公司的物流系统软件进行统计后,按工作量每月计件结算工资报酬。营业厅为王某申请工作系统账号,王某登录工作账号后方可以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收件、派件工作,并进行工作量的统计。
2020年5月17日,王某因脑血管意外出血,经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后于当日去世。2020年5月17日王某家属将尚未派送完毕的快件形成明细后与营业厅进行了交接。
王某去世后,其家人申请仲裁,2020年11月,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王某与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营业厅存在劳动关系。营业厅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该营业厅认为,王某与营业厅之间系合作关系,王某的投递工作不受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管理,王某从事快递投递工作期间自负盈亏,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家人认为,王某2020年3月通过网站招聘信息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营业厅处应聘并上班,从事的快递投递工作是营业厅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负责人的妻子转账支付,王某服从营业厅工作安排,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庭审查明,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营业厅虽系分支机构,但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王某经其招用以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片区快递投递业务属于营业厅的业务组成范围,王某在营业厅以其申请的工作账号从事派件、收件工作时受营业厅的劳动管理,期间王某按月领取收件、派件费,因此王某从事营业厅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营业厅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营业厅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工方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用工方单方决定,付出劳动一方是否服从接受劳动一方管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结合本案,王某的工作时间由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营业厅决定,负责送达区域(即工作地点)也是营业厅决定,同时,王某按营业厅规定的方式方法完成送达工作,可以认定王某是在监督指挥下工作,即王某与营业厅存在从属关系。故王某与营业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快递投送和揽件工作受营业厅管理,且快递送揽收工作也是营业厅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认定王某与营业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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