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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设方要求先交履约保证金再签订合同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2-1-6 22:10
标题: 建设方要求先交履约保证金再签订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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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要求先交履约保证金再签订合同合法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是否合法要依据具体情况:
(1)如果工程是招标的,建设方可以在招标书中要求投标人先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后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2)如果不是招标工程的,应该先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再交纳。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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