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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房贷逾期,银行要求前夫承担债务,男方能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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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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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9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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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房贷逾期,银行要求前夫承担债务,男方能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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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买房不久又决意离婚,约定房子和房贷都归女方,结果女方无法按时归还房贷,银行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法院怎么判?
离婚后未按时归还房贷,银行起诉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相中了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可二人手头的存款仅够支付房屋首付款。于是王先生便与A银行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先生因购房需要向该银行借款10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3日至2046年7月3日,合同还对利息、付息、罚息、提前收贷条件进行了约定。
李女士也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签字承诺,申明该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8月,王先生、李女士办理了房屋登记,房屋产权人和抵押人均为夫妻二人。
王先生和李女士购买完成并入住后,开始按月及时归还房贷。但婚后二人矛盾不断,最终于2020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小区的房屋离婚后归李女士所有,之后房贷均由李女士归还。”但李女士后因生活和工作变动无法按时归还后续房贷。
2021年初,A银行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李女士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各类利息;若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以实现抵押权。
法院: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银行与王先生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女士签字承诺内容表明其同意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王先生抗辩《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该抵押房产的银行欠款由李女士归还,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在A银行发放贷款时王先生、李女士确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也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系二者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未经A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A银行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最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令王先生、李女士归还A银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若王先生、李女士未能按期归还,则A银行有权通过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就共同债务如何分担作出约定,但约定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女方,房贷也由女方独自承担”条款实质上是夫妻二人作为债务人对于债务的承担进行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否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还得视第三人是否知情或同意而定。
就债权人而言,将原本由两个人共同承担的债务转为其中一个人独自承担会影响债权的有效实现,所以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二人《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条款将涉房产的共同债务进行了转移,该债务转移未获得A银行同意,故对A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A银行仍然有权要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离婚协议》,男方可追偿
《离婚协议》中“离婚后房屋归女方,房贷也由女方独自承担”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虽然该约定未获得银行同意,对银行不发生效力,但对离婚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先生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与李女士就其已支付的款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王先生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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